汾渭平原:11月30日起,区域扩散条件转差,整体相对湿度较大,叠加前期沙尘残留影响,陕西关中地区、山西南部、河南西北部城市空气质量将达到中至重度污染水平。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商相关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心的最新预测预报结果,12月4日至7日,受持续冷空气过程影响,区域扩散条件有利,重点地区空气质量均以优良为主,其中河北中南部、山西南部、山东西部和河南北部地区可能出现短时的轻度污染。长三角地区共有28个城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其中5个城市发布红色预警,23个城市发布橙色预警。
目前,沙尘前锋已抵达辽宁南部、山东西部等地,预计12月4日将逐渐移出大陆地区,其所带来的区域空气质量恶化状况将得到显著缓解。针对长时间大雾天气,中央气象台自11月24日起,连续每日发布大雾预警,截至12月3日,共发布大雾黄色预警8次、橙色预警9次。12月2日的PM2.5日均浓度为183微克/立方米,PM2.5小时峰值浓度为199微克/立方米。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间,生态环境部290个驻现场工作组共907人,对照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共检查企业(点位)4771个(工业企业4499个,建筑工地272个)对此,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存在失职失责的,要求地方依纪依法查处问责到位。
2018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下风向的金江码头可闻见明显异味。党委、政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芜湖市党委、政府作为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第一责任主体,对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调度督办不力,导致部分整改任务敷衍应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田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至秦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拆除或关闭,现已于2018年11月15日拆除了生产设备、发电机房,11月16日对建筑垃圾进行了全部清运,现场已恢复植被。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逐一制定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积极推进清理整治工作。省整改办要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条例》明确,山西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例》强化政府责任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三部法规,其中《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对媒体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大气污染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引进、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高建平介绍,《条例》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
(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一)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世经介绍说,山西省是煤炭生产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切实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新修订的《条例》将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的重污染行业,可以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
其中,《条例》增加了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另一方面,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此外,工业生产时排放的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结合山西实际,新修订的《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有了具体规定。(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的重污染行业,可以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条例》明确,山西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
(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此外,工业生产时排放的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结合山西实际,新修订的《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有了具体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三部法规,其中《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世经介绍说,山西省是煤炭生产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切实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新修订的《条例》将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对媒体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大气污染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引进、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高建平介绍,《条例》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另一方面,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条例》强化政府责任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其中,《条例》增加了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的。
(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河北省全力推进压能、减煤、治企、降尘、控车等重点工作,开展散乱污企业、散煤、扬尘、工业污染、机动车、矿山、秸秆焚烧集中整治以及去产能、错峰生产、应急响应等联动措施,加大督察执法力度,实施量化问责、信息公开、有奖举报,打出了一套标本兼治、主攻治本的组合拳。预计全年PM2.5平均浓度为5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约12.5%左右,可超额完成省定的同比下降5%年度目标任务,这也标志着河北省蓝天保卫战初战告捷。
出台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等文件,推动治污精准化。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提升治理水平,在全省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通过精准帮扶、定点帮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让河北的天更蓝水更清,群众生活更幸福。